a. 持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獲發「中成藥註冊證明書」(HKC)或「確認中成藥過渡性註冊通知書」(HKP)並在香港使用達 5 年以上的合資格中成藥產品;
b. 就(a.)項所述合資格中成藥產品已自行向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有關香港傳統外用中成藥上市註冊申請並獲有關單位受理;獲受理的中成藥上市註冊申請必須以香港註冊中成藥資格提出;及
c. 就(b.)項所述的中成藥上市註冊申請,已按有關單位要求成功繳付所需的註冊申請費用(不論有關中成藥產品最終能否成功在內地註冊上市)。
有關資格要求,將因應內地有關單位頒布的最新措施所界定及相關更新之定義作準。
申請截止日期
本計劃全年接受申請,執行機構將分批審閱,申請機構須留意每批申請的截止日期,有關資料將於中醫藥發展基金網站公布。於截止日期後收到的申請表格,將與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請一併處理。下一輪申請之截止日期為2024年5月31日。
執行機構收齊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計,處理申請時間約為 2 個月。
申請程序
申請機構須先自行按有關政策措施向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中成藥上市註冊申請,在獲內地有關單位受理申請後再按其要求自行繳付註冊申請費用,其後再向基金提出資助申請。申請機構須向執行機構遞交以下文件,提交申請無需繳付任何費用:
a. 填妥的申請表格(申請表格可向執行機構索取或於本網頁下載);
b. 申請機構資格證明文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所指的香港企業,如持有獲發HKC或HKP合資格中成藥產品的持有人);
c. 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發出能顯示獲有關單位受理中成藥產品上市註冊申請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受理通知書》、《註冊檢驗通知書》和《繳費通知書》等;有關文件須能證明獲受理之申請是以香港註冊中成藥資格提出;
d. 能顯示已向有關單位成功繳付註冊申請費用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正式繳費收據;及
e. 載有申請機構名稱、帳戶號碼及銀行名稱/銀行編號的銀行存摺首頁或月結單副本(定期存款帳戶、信用卡帳戶、外幣帳戶及貸款帳戶概不接受;帳戶名稱須與申請機構名稱、商業登記證、中成藥製造商牌照或中成藥批發商牌照列載之名稱相同)。
審批準則
A5計劃的審批準則:
a. 申請機構資格(是否符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化中成藥在內地註冊審批流程要求的香港企業,如持有獲發HKC或HKP合資格中成藥產品的持有人);
b. 首次申請本計劃的申請機構會作優先考慮及處理;
c. 申請機構是否已就其持有的合資格香港中成藥產品向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中成藥上市註冊申請且獲有關單位受理,並已成功繳付有關單位要求的註冊申請費用(證明文件可包括由內地有關單位發出的《受理通知書》、《註冊檢驗通知書》、《繳費通知書》及正式繳費收據等);及
d. 如獲有關單位受理的中成藥上市註冊申請並非以香港註冊中成藥資格提出,基金將不會提供資助。
資助金額
i. 本計劃以實報實銷形式提供有上限的配對資助,每個中成藥產品的最高可獲資助金額為內地有關單位收取的藥品上市註冊申請費用的60%;
ii. 每個中成藥產品可獲批的資助金額上限設定為30萬港元*。
iii. 每個申請機構可遞交多於一次申請,每份申請可包含多於一個的中成藥產品(而每個合資格中成藥產品累積可獲的總資助金額上限維持不變)。
*以繳費當天或及後的首個工作天,於香港銀行公會網頁所載之歷史匯價表上離岸人民幣兌港元之賣出價計算。
審批程序
在接獲申請後,執行機構會根據審批準則進行初步審核,如有需要,會要求申請機構進行解釋或提交補充資料。就未能完全符合要求的申請,執行機構會將初審意見提交基金諮詢委員會討論,並由醫務衞生局就批准或拒絕申請作最後決定。
公布申請結果
執行機構在收齊申請機構遞交所需文件後會進行審核,在項目獲批後 2 至 4 星期內將通知申請機構審批的結果。如申請被拒絕,將提供理由。
資助款項發放安排
資助款項將於項目獲批後約2個月內以銀行過戶方式支付資助款項發放予獲資助機構。獲資助機構須提供與商業登記證或機構名稱相同的銀行戶口以接收資助款項。
申請指引及表格
申請機構必須填妥並簽署申請表格,連同全部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一併提交。